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至本(111)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說明並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產創投抵辦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投抵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資格條件及研究發展活動事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規定,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其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在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境外股利時,如果要將繳納境外股利所得稅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時,一定要注意股利來源地,以免誤將不可扣抵的境外所得稅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因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辦理申報,房地交易所得不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收入,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雖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但仍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海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10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者,務必記得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或108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折計算全年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