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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銷售非實名制快篩試劑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確診數攀升,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增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銷售受政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外包裝標示「政府專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下稱實名制快篩試劑),免徵營業稅,銷售一般家用快篩試劑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個人受營業人委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託人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受託人為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託代銷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使該代銷貨物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