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
為穩定物價,行政院公告自111年2月7日起至4月30日止,機動調減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10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業者,將降稅利益實質反應在售價上,共同為穩定民生物價努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使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免遭滯(怠)報金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穩定物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9條之1規定及行政院本年2月6日「物價及金融穩定議題討論會議」決議,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告機動調降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之營業稅,降幅為100%,實施期間自本年2月7日起至4月30日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